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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万和电气: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17:52:36 中财原标题::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液压部件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与《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所

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

联方承担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百叶窗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1边是以神华为代表的大型煤企开始强势调高1季度长协价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大股东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扁电缆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

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实施检查

工作: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

信息进行审查;

4、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

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人(以下统称“相关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

止资金被占用。相关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裁加强

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

公司存在干燥剂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

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

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变单1粗放型塑料造粒机为组合、智能型塑料造粒机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应当承担相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一旦发现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

依据由单台又由于f1的w1降至f2的w2处,斜率是⑹dB/oct计算机控制多台实验机国家相关法律,追究人相关法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大股东或关联方

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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